结合自治区实际,及时采取控制和疏导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并予以公开。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九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对照责任、权力清单以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工业园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
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第三方评定制度。
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确定相关责任。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开展救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产生或者存在涉爆粉尘、放射性物品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防止事故扩大,对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或者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现予公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实施和监督执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年度安全生产报告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做好善后处理,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对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